【案情摘要】
沈阳某啤酒辽宁公司向沈阳某区市监局投诉,称2019年3月份以来,市场上出现一款由老雪酒业公司出品,品名为“老雪”的啤酒产品,这款啤酒造成很多消费者误认是其公司生产的“雪花11.5°醇生啤酒”(市场俗称“老雪”),对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啤酒时造成了极大的干扰和误导,对相关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,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,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,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交由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处罚如下:1.没收侵权产品778箱;2.没收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包装箱460个,标识468个;3.罚款1416868.20元。沈阳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,驳回原告沈阳某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沈阳某酒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沈阳某酒业有限公司仍不服,申请再审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,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行政判决。
【典型意义】
本案系沈阳高新区法院实行知识产权“三审合一”审判以来,首例涉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,本案因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引发,案件的裁判结果对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,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意义。案件紧紧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,原告、被告举证、质证,分析透彻,说理清楚,充分说明品名为“老雪”的啤酒产品为什么侵犯商标专用权,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具有合法性。同时,针对原告提出的质疑一一进行回应,说理完整。
本案结合《行政处罚法》《商标法》及司法解释等规定,分析确认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准以及处罚决定的审查范围,确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审判思路和审查标准,评判行政机关关于商标近似认定是否正确时,不能仅简单地比对标识,还要结合被侵权商标知名度、市场认知及混淆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,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。
本报记者 康科峰